偶閱一則新聞,看見媒體報導,一名某姓碩士,在法庭上罵他人:「你是白癡嗎?」,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認為妨害名譽,判決罰金新台幣六千元定讞。


法官調查,該某姓碩士民國九十四年起因與他人發生勞務報酬民事糾葛,告進法院。開庭時,該某手指對方:「你是白癡嗎?」經法官當庭制止才停止,法庭最後依妨害名譽,判處該某碩士六千元罰金定讞。


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,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,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的行為,亦即,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的輕蔑表示,足使他人在精神上、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,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,始足當之。


 


被告供稱:「白癡」至多僅表指責他人做事「欠思考、不周到」之意,」云云。惟法官表示,根據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,白癡指醫學上因遺傳、出生傷害,或患腦膜炎,嚴重腦部傷害等因而造成智力特別低下,行動非常遲鈍,不能辨別事物的人。法官指出,「白癡」符合一般人的經驗法則,會造成他人精神上、心理上,感受到難堪或不快,足以減損他人的聲譽、感情及人格,依上開說明,自構成公然侮辱罪。 


        另在印度亦曾發生所謂「白痴」的新聞,根據印度刑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,犯罪者如果有思想紊亂或是沒辦法理解犯罪本質者,法院可以審酌案情予以免訴或是免刑;但因為許多為犯罪者在犯罪之後,稱自己是「白痴」,藉以辯護符合該條的規定;因此印度最高法院於是作出一項對於「白痴」的解釋,最高法院表示,白痴太過於簡略,但若以法定承認的「白痴」,將專指遲鈍指數在二十以下的人


根據印度最高法院的說明,只有四種人能夠被認為是白痴,也就是傻瓜、瘋子、重病昏迷者和酒醉者,最高法院進一步表示,真正的白痴是天生的記憶失常,也是一種永久的缺陷。事實上,在不久前,印度才發生一起男子殺死了自己的岳父,在法院上辯稱自己有癡呆症,還安排目擊者證實他的精神錯亂,不過法院以他沒有提出有效的醫療紀錄,仍將他以謀殺罪起訴。  


因此,倘若沒有提出相關的醫療證明,亦不能符合印度刑法第八十四條的要件,此外,印度法院指出,即便被告是在出於盛怒、情緒失控、妄想或是短暫精神失常的情況之下犯罪,也不能符合該條的免責條件。也就是說,只有「白痴」,也就是傻瓜、瘋子、重病昏迷者和酒醉者這四種人才能夠適用。


 


        相較於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,是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;另參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866號號刑事判例意旨,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人之行為,係指其行為時在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狀態中者而言,其有間發的精神病態者,即應以其行為是否出於心神喪失或耗弱狀態存在中,為不罰或得減之標準,不能由其犯罪後罹於精神病態,而與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同論。


 


法界人士表示,是否有所謂的精神障礙或是其他心智缺陷,也是屬於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,非有專門精神病醫學研究之人予以診察鑑定,不足以資斷定。且依司法院87年10月29日(87)院台廳刑一字第23010號函釋規定,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是否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,除參考鑑定人(機關)之鑑定報告外,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,以資審認,以免被告藉此逃避刑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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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你白痴喔?」這句話可別在公共場所公開講出來!


「我白痴啦!」這句話也別用在掩飾圓謊時講出來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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